营改增后巧安排 集团净利年增加400万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周建辉 人气: 时间:2014-01-14
摘要:某集团公司深圳总部为一家投资性公司,国内有100多家全资子公司。总部常年为下属子公司提供财务、工程、审计及采购等咨询服务,每年收取咨询服务费8000万元。 营改增 试点前,该笔收入按服务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合同每年一签...

      某集团公司深圳总部为一家投资性公司,国内有100多家全资子公司。总部常年为下属子公司提供财务、工程、审计及采购等咨询服务,每年收取咨询服务费8000万元。“营改增”试点前,该笔收入按服务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合同每年一签。除了上述服务费收入及来自子公司分配的利润外,总部无其他收入来源,且常年处于亏损状态,每年产生约1000万元的经营亏损(不含红利收入);下属子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且全部盈利。
  
  自2012年11月1日起,总部被纳入“营改增”试点,咨询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6%。结合“营改增”试点及新合同签署的契机,该集团财务部设计并实施了如下纳税方案。
  
  自2013年1月1日起,总部将每年收取的服务价格8000万元/年调整为不含税价格,即含增值税价格为8000×1.06=8480(万元),总部向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子公司支出该咨询服务费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可得到抵扣。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该关联交易价格调整并不违反价格公允原则,不会引致纳税调整风险(为简化计算,测算不考虑附加税费)。
  
  方案设计思路  
  1.“营改增”试点后,总部无需就该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缴纳的增值税为价外税,该增值税税额可以在子公司全额得以抵扣,该项内部交易的增值税税负为零,集团整体节约了5%的营业税负担。由于支出的服务成本不变,方案对子公司损益无任何影响,利于子公司管理层的配合。
  
  2.将原含税(营业税)价格调整为不含税(增值税)价格,事实上是将“营改增”试点红利(即节约的营业税400万元)利益留在总部。由于总部经营亏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子公司均盈利,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该利润留在总部,有利于降低集团整体所得税税负。
  
  如将400万元安排在子公司(并保持总部的服务净收入不变),由于子公司需要就该增加的利润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则集团整体增加的净利润为400×(1-25%)=300(万元),比上述实施方案减少100万元。
  
  方案测算  
  1.对总部的影响:  
  价格调整前,总部净收入为营业额-营业税税额=8000-8000×5%=7600(万元)。
  
  价格调整后,总部净收入为8000万元,比价格调整前增加8000-7600=400(万元),由于总部经营亏损达1000万元,该增加的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总部净利润增加(亏损减少)400万元。
  
  2.对子公司的影响:  
  由于价格调整前后,子公司入账及税前扣除成本均为8000万元/年,对子公司损益无影响。子公司额外支付的6%的增值税,可凭总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
  
  3.对集团整体影响:  
  集团合并报表增加净利润400万元/年。
  
  该实施方案通过适当的价格调整,将“营改增”试点红利安排在常年处于经营亏损的集团总部,节省了企业所得税支出,增加了集团盈利。

       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财税[2013]1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3]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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