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40号公告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3月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打破了大家对政策性搬迁双重扣除的幻想。 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出台后曾引起了很多专家学者的不同的观点: 2、一种观点则认为,118号文件为鼓励搬迁的优惠性文件,不但政策性搬迁收入不征税,相应的支出还可以扣除。 3、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政策性搬迁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相应的资产损失、安置员工等因搬迁而形成的直接支出不得扣除,但为了鼓励再生产,对重置的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则允许扣除。 40号公告出来后打破了大家对政策性搬迁优惠政策的幻想,40号公告明确了政策性搬迁收入其实就是 “不征税收入”,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及财税[2011]70号文件执行。下面列出40号公告出台后大家应注意的几大变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二、因存货的处置不会因政策性搬迁而受较大影响,因此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相应的存货处置成本也不能作为搬迁支出。 三、重置资产支出不作为搬迁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四、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支出也不作为搬迁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五、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也不作为搬迁支出,不得从拆迁收入中扣除。 六、原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这里的“规划搬迁次年”很容易引税企争议。规划搬迁与实施搬迁是否为同一时间?规划搬迁次年还没有开始实施搬迁怎么办?而40号公告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从实施搬迁开始计算。 七、对完成搬迁的条件作了明确,必须同时符合条件才可以确认为完成搬迁,但条件比较苛刻。 八、符合本公告的搬迁完成年度并不代表搬迁已完成。 比如:A企业因政府城市规划的需要于2011年1月开始搬迁,到2015年12月31日还没有达到完成搬迁的条件,但根据本公告第17条规定2015年为视同搬迁完成年度必须进行搬迁清算。 九、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搬迁期间从法定亏损结转年限中减除。但可减除的年度不等于搬迁年度。比如A企业从2011年1月开始搬迁,2014年6月完成搬迁。搬迁时间为四年六个月,但其可减除的弥补亏损年度仅为2012年-2013年两年。 十、搬迁开始第一年与完成搬迁或视同完成搬迁年度的汇缴工作是非常关键的(第一年要备案,最后一年要清算)。这也给了企业选择的机会,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事先规划选择为政策性搬迁或非政策性搬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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