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众说纷纭,但对复杂的问题进行相对抽象,个人无非觉得以下几点: 二、不属于发票,而属于财政收据的规定的使用范围,提供收据。当然,那些没有授权,自说自话不需要提供发票、提供专用收据的不在此列。 第三,没有明文规定应当提供发票或收据的,大致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另外一种,涉及合同双方,应当要求支付款项一方取得能够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凭证。如拆迁补偿,提供到农民身份证、拆迁合同一般就可以了。 第四,假定企业取得票据的时间与业务实际发生的时间不一致(权责发生制),如无特殊规定,按业务发生时间扣除,但可以考虑按未按规定取得票据进行处罚。当然,如果不涉及到税负差异,也可以在取得票据当年扣除。 第五,很多时候,同一问题双方争执不下,就是有人看重形式合理,有人看重实质合理。毫无疑问,实质合理性始终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尽管何为合理、如何实现仍然存在分歧,之所以退而以求形式合理性,往往是因为征管成本的考虑以及操作上的便利。 个人认为,对于有明文规定的,优先考虑法律的形式合理性而不是实质合理性,在法律允许的裁量范围内、充分考虑实质合理性。对于没有明文规定的,可以适当考虑实质合理的问题,但要注意防范征管漏洞。在上例中,发票虽然跨期取得,但其证明的效力已经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按权责发生制确定扣除时间,显然实质上更加合理。 对上述问题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就是,有的同志强调事实的真实发生,这实际上混淆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 就税前扣除而言,暂不考虑其他扣除原则,业务真实发生、合法凭证才能得到认可。但也有例外,比如,加计扣除就不是真实发生,但是,却是法律认可的事实。 但很多时候,争议的焦点在于,争议的某一方总是自觉或不自觉的将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的问题相混淆。作为操作层面和执行层面,遇到具体问题,首先关注的是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如何解决问题,但实质上很多时候,争论的焦点却变成了如何制定政策使之更加合理的所谓宏大叙事,这样的争论很难取得共识也就不奇怪了。 个人认为,理解这一点,是理解税前扣除凭证的重要因素。 相关话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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