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颁布《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财税[2012]2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学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中,免税的学校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1号)第八条规定,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49号)第九条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