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汇总纳税企业改变组织结构的,总机构和相关二级分支机构应于组织结构改变后30日内,将组织结构变更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所在省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情况上传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止。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 总局解读——关于对取消企业所得税3项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原来,汇总纳税企业改变组织结构,其总机构和相关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将组织结构变更情况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鉴定。取消审批后,税务机关从两方面加强后续管理: 一是总机构和相关二级分支机构,于30日内将组织结构变更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二是总机构所在省级税务局把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情况上传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以便税务机关开展信息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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