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4]2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22
摘要: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27号      2014-07-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税屋附件:

  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

国务院

2014年7月22日

正确理解国发27号文件关于取消注册税务师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2014年8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明确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根据新华社的解读,这一决定主要目的是降低就业创业门槛、营造人才发展环境,激发市场创业主体的积极性,直接原因是设定的依据为部委规章,同时明确了该准入类职业资格取消后的处理政策,即对符合条件的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人社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另外,根据《法制晚报》的解读,这次取消职业资格的主要原则是,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近期,中税协为协助总局做好行业立法工作成立了行业立法小组。立法小组认为国发〔2013〕27号文是取消注册税务师准入类考试资格,将其从职业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这是落实6月4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决定的内容之一。该文件并非取消注册税务师考试,更不是取消了注册税务师行业。

  事实上,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并按照以下思路推进立法进程:

  一是鉴于注册税务师亟须法律规范的紧迫需要,拟将《中国注册税务师条例》提请国务院列入2015年立法规划,力争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完成相关立法程序。

  二是通过《注册税务师条例》明确行业法律地位。

  三是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的精神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的有关要求,规范行政管理、明确监管措施、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行政监管和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中税协立法起草小组

2014年8月13日

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税屋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设 定 依 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审批

教育部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财教〔2002〕123号)

取消

 
2 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批

教育部

科技部 《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建设工作的通知》(教技〔2012〕1号)

取消

 
3 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省级通信管理局
 
 
4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5 中央医药储备资金安排和动用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

取消

 
6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

司法部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7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

司法部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2年第70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8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审批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6〕695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取消

今后不得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9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矿泉水的注册登记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27号)

取消

 
10 外商与中方打捞人合作打捞审批

交通运输部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02号)

取消

 
11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12 国家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审批

交通运输部

《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编制办法》(交规划发〔2007〕365号)

取消

只取消交通运输部审批,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仍然保留
13 引航员任职资格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0号)
下放至直属海事系统分支机构  
14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审批

交通运输部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3号)
下放至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15 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

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

取消

 
16 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批

水利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17 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批

水利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18 牧区草原生态保护水资源保障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

取消

 
19 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水利部

《大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907号)
《关于印发全国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方案的通知》(发改农经〔2011〕1075号)

取消

 
20 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水利部

《关于下达农村小水电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799号)

取消

 
21 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年度计划审批

水利部

《关于下达农村小水电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799号)

取消

 
22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审批

水利部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1〕1703号)

取消

 
23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水利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24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

取消

 
25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26 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取消

 
27 报关员资格核准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取消

 
28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取消

 
29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

取消

 
30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

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下放至省
级人民政
府计量行
政主管部
 
31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32 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33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安全监管总局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取消

 
34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安全监管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35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安全监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36 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7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预审

国家林业局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
《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预审办法》(林资发〔2008〕247号)

取消

 
38 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审核

国家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取消

该项审批取消后,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直接上报国务院审批
39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国家旅游局

商务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40 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国家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边境游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41 边境旅游项目审批

国家旅游局

公安部、
外交部、
海关总署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42 烟草新品种审定

国家烟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取消

 
43 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国家外专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44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审批

国家海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45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审批

国家海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取消

 
46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国家海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取消

仅取消国家海洋局的审核,环境保护部的审批仍然保留
47 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审批

国家铁路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48 铁路企业公司改制事项审批

国家铁路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49 铁路运价里程和货运计费办法审批

国家铁路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50 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许可

国家邮政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

原由省级邮政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51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国家文物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52 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国家文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2月22日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发布)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53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不含涉外渔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此项为“捕捞许可证核发”的子项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设 定 依 据
处理决定
1
房地产经纪人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
取消
2
注册税务师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
取消
3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
质检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
取消
4
土地登记代理人
国土资源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
取消
5
矿业权评估师
国土资源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82号)
取消
6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
商务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70号)
取消
7
注册资产评估师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5〕54号)
取消
8
企业法律顾问
国务院国资委
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26号)
取消
9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
取消
10
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
水利部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5年第26号)
取消
11
品牌管理师
中国商业联合会
《品牌管理专业人员技术条件(SB/T 10761-2012)》(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58号)
取消

  附件3

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 定 依 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教育部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2 国土资源部 煤炭开采审批 国土资源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改为后置审批  
3 环境保护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改为后置审批  
4 交通运输部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改为后置审批  
5 交通运输部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改为后置审批  
6 交通运输部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交通运输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改为后置审批  
7 交通运输部 港口经营许可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改为后置审批  
8 农业部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改为后置审批  
9 农业部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10 农业部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改为后置审批  
11 农业部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改为后置审批  
12 文化部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13 文化部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14 文化部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15 文化部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16 文化部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17 文化部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18 文化部 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19 文化部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改为后置审批  
20 文化部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改为后置审批  
21 文化部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改为后置审批  
22 文化部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改为后置审批  
23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24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24 工商总局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符合规定的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工商总局、商务部令第35号)
改为后置审批  
25 质检总局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74号) 改为后置审批  
26 质检总局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改为后置审批  
27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改为后置审批  
28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29 国家旅游局 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 国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改为后置审批  
30 国家旅游局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改为后置审批  
31 国家旅游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改为后置审批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