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对于电信业来说,自6月1日起,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成为新的课题。本文通过举例加以说明。 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的涉税处理 分析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的涉税处理 分析 提供电信业特殊服务的涉税处理 1.通过国家规定的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及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636万元,其中支付给公益性机构的捐款为530万元;2.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300万元;3.以积分兑换的形式赠送电信业服务,给客户免费提供电信服务价税合计400万元;4.通过卫星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取得价税合计收入515万元。 已知该分公司当月认证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150万元,但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假定该分公司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那么,该分公司2014年6月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分析 2.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3.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4.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据此,该分公司2014年6月应申报缴纳的增值税计算过程如下: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150×(515÷1.03+400+300)÷[(1110÷1.11)+(530+636-530)÷1.06+300+400+(515÷1.03)]≈64.29(万元);2.销项税额=1110÷1.11×11%+(530+636-530)÷1.06×6%=146(万元);3.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的增值税=146-(150-64.29)=60.29(万元);4.按简易办法计税应纳的增值税=515÷1.03×3%=15(万元);5.当月合计应纳的增值税=60.29+15=75.29(万元)。 相关话题——电信行业“零元购机”业务会计核算初探 <谢可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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