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规定,虽然是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保持一致了,但是,作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扣缴义务人,需要到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解缴,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三、营业税的纳税时间 1、建筑业纳税时间的规定 ⑴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⑵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 第四条:营业税的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2006年12月31日前有效 第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二)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三)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四)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2007年1月1日起有效 第二条: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中的变化 财税[2006]177号文,对于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时间重新作了明确,具体划分为: ⑴ 规范的施工合同 在此文件发布之前,财政部、建设部共同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要求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①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②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③ 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④ 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⑤ 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⑥ 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⑦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⑧ 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鉴于此结算办法,对于规范合同中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七条规定废止。 177号文中强调了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日期,而旧文件强调的是实际的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这样子避免了人为调节纳税时间的弊端,同其他行业营业税的纳税时间也基本相同。 ⑵ 不规范的施工合同 实务中,经常存在不规范的施工合同,没有对工程付款日期进行约定。177号文对此采用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此外,《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一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③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④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⑶ 未签订施工合同 对于未签订合同的情况,基本同第二条相同,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⑷ 甲供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这也就是开发单位和施工企业中的甲供材料营业税问题。 但该规定仅强调了计税依据,未明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77号文在此明确: 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时,施工单位对甲供料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或未签定合同时,施工单位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即和相应工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