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财税政[2012]25号 2012-08-13 税屋提示——依据津财税政[2013]21号 天津市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13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市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2年12月1日起,我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征管工作由国税机关负责。地税各征收机关应当做好上述行业户数的梳理并及时做好相关业务衔接工作。原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征管关系维持不变。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对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