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10]18号 2010-02-12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的规定,2010年1月底前应对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考虑到此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户数较多,且2010年1月底前仍有部分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未认定完毕的实际情况,为确保认定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近期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号)。根据总局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除个体工商户以外,各基层局应于2010年3月底以前对上述纳税人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各基层局应于总局防伪税控系统升级后对上述纳税人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但最迟不得超过2010年6月底。总局防伪税控系统升级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对个体工商户2009年应税销售额的确定,除纳税人申报的应税销售额外,还应该包括其开具发票的销售额或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大于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额的差额;个体工商户以外的纳税人2009年应税销售额的确定,除依据纳税人申报的应税销售额外,还应参考2009年网络发票开票金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名单(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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