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国家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相关政策,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现将涉及的有关操作问题解答如下: 一、为什么要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 二、 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的部分小微企业范围? 三、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执行起始时间? 四、如何办理暂免征收增值税的申请? 五、如何理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的销售额? 六、增值税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如何享受政策? 七、享受暂免政策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何规定?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收入(如销售蔬菜、肉禽蛋等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预缴税款退回当期(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月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税款,否则不予退还。小微企业将专用发票全部联次退回给主管税务机关时,须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红字专用发票后,再办理预缴税款退还手续。 3、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流程 (2)属于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实际受票方,销货方(或应税服务提供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货方(或应税服务提供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3)小微企业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比照上述流程办理,并在《申请单》上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或“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理由”栏)填写“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退回专用发票全部联次并申请退税。”字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八、享受暂免政策的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有何规定? 按月、季申报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当月累计(含本次)开具发票金额不超过20000元的,可予以免税代开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当月累计代开达到20000元以上(不含本数)的,应一并累计预缴当月代开发票税款后予以代开普通发票。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当季销售额或营业额累计不超过60000元的,预缴税款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抵缴)。 九、按次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 十、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和增值税起征点减免政策有什么不同? 2、减免界限不同 3、代开专用发票规定不同 十一、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的纳税人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十二、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如何申报? 十三、案例 答:按月申报增值税时,当月1万 0.5万 0.5万=2万,属于暂免征收范围,2万填入纳税申报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栏,申报表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栏填600元,予以免征的600元填入纳税申报表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第12栏“应纳税额合计”栏为0。 例二:某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8月取得应税服务收入2万元,其中:1万元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预缴增值税额300元),1万元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当期实现销售额2万元,属于暂免征收范围: (二)当纳税人不能收回1万元的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全部联次时,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1万元不予免征增值税,应按1万元申请免征增值税。纳税申报时,2万元填入申报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栏,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填1万元,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栏填600元,予以免征的300元【(2万元-代开1万元)×3%】填入纳税申报表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第12栏“应纳税额合计”栏为300元(代开专用发票缴纳的税额)。 例三:某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8月取得2.5万元销售额,其中: 1.5万元为增值税免税项目(销售免税饲料产品),1万元为应税货物销售额,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由于8月份取得的销售额2.5万元大于2万元,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其中1.5万元为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应按1万元计算申报增值税。 例四:某一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2013年10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收入3万元(不含税收入,下同),取得营业税劳务1万元;11月份取得销售货物收入1万元,取得营业税劳务2万元;12月份取得销售货物收入1万元,取得营业税劳务1万元。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按季申报增值税时,当季3万 1万 1万=5万,由于小于6万,属于暂免征收增值税范围。5万填入纳税申报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栏,申报表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栏填1500元,予以免征的1500元填入纳税申报表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第12栏“应纳税额合计”栏为0。 相关政策解读——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问题解答 <福建国税12366>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两个最突出亮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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