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2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大家理解修订后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二、制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与原办法相比较,发生了哪些变化,其原因是什么? (二)原《办法》第九条规定:“主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开具发票的金额超过5万元,须调查核实,经分管局长或征管科(处)长批准后,方可为纳税人开具发票。” (三)对原《办法》的综合征收率进行了调整。 (四)原《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主管地税机关为个人代开劳务收入、房屋出租租金收入发票,月营业额不足5000元的,不征收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只征收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相关税收”,修改为:按期纳税适用范围是指从事连续或者继续经营行为的其他个人,如房屋租赁、汽车租赁、建筑机具租赁、直销业务、保险营销员劳务等。按次纳税适用范围是指从事临时经营行为的其他个人。 主要原因:一是新的营业税条例对纳税起征点进行了调整,从5000元提高到20000元。二是原《办法》对营业税纳税起征点规定不明确,各分局执行不一致,在新办法中重新规定了按期或按次适用纳税起征点的范围。除以上所列五类经营行为适用按期营业税起征点外,其它个人临时从事经营行为均应适用按次营业税起征点。 (五)对原《办法》确定的代开发票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完善,特别对建筑业需提供的材料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六)增加了第十五条,纳税人因经营业务终止或取消、退回经营款、开票有误等需重新开票情形的处理方式。 (七)增加了第十六条,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票联丢失如何处理的条款。 (八)增加了第十八条,实行差额征税代开发票的处理。 (九)增加了第十九条经法院判决取得的执行款,如何取得发票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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