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发展尚需税收政策的“顶层设计”及细节完善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程彩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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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4-23
摘要: 由《中国文化报-文化财富周刊》主办、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承办的 首届文化产业资本运营财税与法律高峰论坛 4月16日在北京召开。与会嘉宾共同探讨了财税政策扶持与优惠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企业改制及融资在税收规划上面临的困惑等等议题。 ...
4.降低税率。据介绍,与欧美国家相比,目前,我国文化企业的税负是偏高的。比如艺术品交易,我国的艺术品交易税负全球最高。而在英国,针对文化产品交易的标准税率是20%,但对绝大多数的文化产品实施零税率;葡萄牙增值税标准税率是23%,针对文化产业的只有6%。基于这一现状,专家们呼吁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完善,对文化产品实施低税率。
5.健全税基式优惠政策。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应该完善稿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目前的800元税前扣除标准太低。此外,不少创作者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创作的作品,却要集中在一个时点上进行纳税,是不合理的。长此以往,不利于保护原创作品,也不能起到激励创作、创新的作用。此外,还应对文化企业费用扣除方面的政策进行完善。
6.营改增问题。魏鹏举表示,根据他们此前的调查,“营改增”试点中,60%多的文化企业是受惠的,但受惠的绝大多数还是文化企业中的制造型企业,而做原创的源头性企业不但税负没降,反而有所增加。他们曾对两个文化企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进行了测算。一个是华谊嘉信,营改增后,根据测算,企业的税负不但没有降,反而是增加了77%,原因是华谊嘉信是以人力投入为主,而中间投入较少的劳动与知识密集型服务企业,人工成本占的比重比较大,所以可以抵扣的成本比较少。二是蓝色光标,由于它是环节性、渠道性的广告企业,税负则是下降的,降幅约为53.64%。
营改增方面另外一个问题是抵扣链不足。比如一个营改增文化企业,如果它原来的上下游关系企业如果没有营改增,很可能它就不愿意再和这些企业进行业务往来了,这也是今后营改增中应该考虑的一个问题。
7.产业园区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由于缺乏对文化产业园区的税收优惠扶持,导致目前的一些文化产业园区空壳化,最终只能沦为房地产经营,而不是产业化经营。
相关链接:支持文化产业大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汇编(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一、支持文化事业单位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支持宣传文化企业发展
(一)《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4、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支持转制文化企业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3、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四、支持动漫产业发展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
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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