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乙两方签订物流合同,乙方不慎丢失物品,按照合同规定被罚款1000元,请甲方应向乙方开具何种票据? 答:《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587号)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补偿或赔偿行为不属于应开具发票的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参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闽地税函[2010]18号)第三条规定,适用范围。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的非经营收入(不包括免税收入、未达起征点的应税收入、按规定应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的收入、不征税的经营收入),如补偿金、赔偿金、对外投资收益、股息、红利收入等,适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非经营收入统一票据》(机打票,票样见《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贯彻意见》(闽地税发[2010]30号)文件附件4)。 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之间发生的各项资金往来款项以及个人取得的按现行税法规定不征税收的补偿收入,应使用具备财务票据基本要素的收款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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