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9]211号 2009-12-25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鉴证类中介机构征收方式确定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对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造价、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二、关于个人取得销售电信卡佣金征税问题 纳税人从事电话卡、充值卡、彩铃卡等各种电信卡销售业务取得的佣金收入,对个人(自然人)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涉税问题 企业留存收益或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的(除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转增股本外),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因企业追加投资而从其他股东支付的溢价中取得个人收益时,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取得的收益,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因个人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不包括股权转让行为)而发生股权变化的行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东因其他股东追加投资仅发生股权比例变更,没有取得收益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个人(含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收益性补偿金征税问题 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搬迁等原因取得的对生产经营收益性质的补偿金,属于经营性所得,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自有或租入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及修理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自有或租入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及修理支出的税前扣除按以下原则处理: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按照固定资产折旧规定分期摊销;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按照支出项目预计可使用的年限或按照合同约定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其他情形,按照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分期摊销。 六、关于相关文件的废止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下列文件的相关规定废止和停止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76号)第二条废止。此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生在我市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规定停止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联通本溪分公司发放佣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辽地税函〔2002〕359号)停止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地税发〔1997〕34号)补充规定第五条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222号)第二条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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