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函[2008]7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8-05-16
摘要:通过拍卖程序进行转让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规定执行。举办拍卖的单位为财产拍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大地税函[2008]76号             2008-05-16

  税屋提示——
  1.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4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四条废止。
  2.依据大地税函[2014]11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4年11月24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有效。
  3.依据依据大地税函[2010]16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规定,本法规自2010年12月28日起,第二条、第三条第(二)、(三)款废止。
  4.依据大地税函[2009]184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2月18日起,第三条第二、三款废止。


各基层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个人转让出租车及其营运牌照问题

  (一)个人转让出租车及其营运牌照,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通过拍卖程序进行转让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规定执行。举办拍卖的单位为财产拍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三)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出租车及其营运牌照的,在办理废业手续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公证书。属于继承的,应当提交“继承权公证书”;属于遗嘱赠与的,应当提交“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的,应当提交“赠与公证书”或“赠与合同公证书”。

  2.出租车所有权证明。

  受赠人再次转让该项财产的,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查实征收,即: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

  二、[条款废止]关于引进人才从事科技成果转让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大连市政府第59号令)第三条规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生在我市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其中,“海外留学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从我市以外引进的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二是所实施的成果通过市科技局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三是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单位应与其发放工资薪金的单位一致。

  扣缴义务单位应将享受此优惠政策人员的身份证照、海外留学证明、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以及单位引进人才申请和市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调入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依据最新规定——
  大地税函[2009]21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 ,自印发之日起,下列文件的相关规定废止和停止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76号)第二条废止。此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生在我市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规定停止执行。


  三、关于个人推广、销售直销企业产品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个人(自然人)为直销企业推广产品,给顾客提供服务,但不从直销公司买断产品,以直销企业的名义销售产品的,其从直销企业取得的服务报酬(或收益),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条款废止]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从直销企业买断产品,取得推广服务和销售服务的报酬(或收益),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其他服务业”应税所得率7%。

  (三)[条款废止]个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直销企业买断产品,对外销售取得的收益,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商业”应税所得率5%。

  四、[条款废止]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个人所得税问题

  自2008年3月1日起,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前已作税务处理的,不作调整。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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