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天津市地税局对外发布《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下称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在天津市缴纳。 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在天津市设立分支机构,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设置账簿,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并按月报送从业人员收入情况,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的,应按月向主管地税局按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对不符合前述规定条件的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对其从业人员采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15%计算个人所得税,由所在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对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扣缴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负责代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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