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为广告公司,在为客户代理发布广告业务的同时,自己也产生一些发布费用。企业自身的广告宣传发布费用,收到的广告发票可否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规定,广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人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行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扣除发布费用的只能是广告代理业务,而且是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发布费才可以抵扣。广告公司自身产生的发布费用不属于上述广告代理业务,不能抵扣广告公司的其他应税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