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关于拆迁:根据《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 第二条“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 (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第三条”“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核算,盘亏造成的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核算,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拆除的固定资产形成的损失也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收到拆迁补偿费,是否要给政府职能部门开具正式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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