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指南编审委员会7月4日答疑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07-04
摘要:问:飞机维修企业的飞机维修业务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自2011年2月15日起,对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飞机维修企业...

    问:飞机维修企业的飞机维修业务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自2011年2月15日起,对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飞机维修企业)所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实行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直接退还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办法。飞机维修企业应分别核算国内、国外飞机维修业务的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进项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造成多退税款的,予以追回。涉及违法犯罪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因此,如果纳税人符合上述情况可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购买的固定资产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旨在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无论是否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涉及的固定资产,均应按照现行固定资产抵扣政策及抵扣范围进项抵扣。

    问:来料加工货物在国内采购辅料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不办理退税。按照上述规定及《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关免税货物的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国内采购的辅助材料,既不能办理退税也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只能作成本处理。

    问:我公司在展览会上展示公司所经销的工艺品,之后撤换下来的展品作为纪念品现场赠送给前来洽谈的客商,请问这些展品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如果上述公司仅仅将样品用于陈列展示,没有转让货物所有权,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撤换下来的展品用于无偿赠送给与会客商,则应按上述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问:供电企业向购买方收取的保证金,逾期未退还。这笔逾期未退还的保证金是否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三条规定,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问:中水是否属于再生水?销售自产中水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中水属于再生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问: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滴灌带产品。请问我企业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其中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单独核算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问: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607号)规定,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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