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涉税风险提示:把握四个新政的风险点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3-02
摘要:2009年2月涉税风险提示:把握四个新政的风险点...


  二、厘清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的征免政策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的可计入资本公积的贷项有4个内容:资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捐赠资本和资本折算差额。按照我国财务制度规定,资本公积只能按照法定程序转增资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中提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处理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的涉税业务时,首先要厘清转增的个人股本的来源。

  三、分清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取得的个人所得的征免时间

  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国税发[2008]115号文规定,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对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情况、个人股东基础信息等资料登记台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由于文件下发日期为2008年12月29日,因此企业应注意在该日期后发生的上述行为应在办理股权登记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该日期前发生的上述行为,应按照国税发[2008]115号文件的规定将个人股东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情况、个人股东基础信息等资料登记台账,并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四、界清文件要求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标准

  国税发[2008]115号文件规定,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财产(资产)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财产原值。

  总局明确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就不同性质文件的适用问题做出如下规定:“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上述规定实际上是界定了税务管理性、程序性、政策性文件的效力问题,各级税务机关、纳税人、涉税中介服务机构应正确把握税收管理性、程序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的关系。

  税收政策性文件通常属于税收实体法范畴,其规定的内容涉及行为、所得是否属于应税范围、相关费用是否可以扣除等实体性问题。税收政策性文件的效力随着其上位法的变化而变化。而税收管理性文件、程序性文件则不同。其通常是税务机关为了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纳税程序而制定的文件,其并不一定随着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失效。

  税务管理性文件的作用,主要是供税务机关内部使用、参考、把握和考核,其更多考虑的是税务机关的征管便利。很多税务管理性文件纳税人看不到,也不是纳税人必须遵照执行的文件。比如:关于会议费税前扣除问题,有关税务的管理性文件规定需要参会人员提供: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笔者认为:这其实属于税务机关内部掌握的标准、尺度,而不是对纳税人会议费能否扣除的政策性规定。难道没有签到表就说明会没开吗?因此,对会议费税前扣除掌握的尺度是,证据要与事实结合使用,才能发挥其效用。

  税务程序性文件是规范征纳双方的工作程序,是双方必须共同遵照执行的文件。比如:在纳税申报环节、申报期限的规定、相关事项报(备)批程序、时间等等。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