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福州市国税局出台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第2号),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的基本原则 二、什么样的纳税人实行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 (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 注意二:应税收入的判定是“或者”关系,即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超过300万元与预计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超过300万元,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条件的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查帐征收方式。 注意三:应税收入判定方法的应用。当年新设立的纳税人,可根据纳税人自行预计当年应税收入规模判定;以前年度设立的纳税人,上年应税收入超过300万元或者当年预计收入超过300万元的应实行查帐征收;以前年度实行查帐征收,当年未重新提出征收方式变更申请的,当年可延续实行查帐征收。 (三)特定类型的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 2.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以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7.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包括选择按照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9.其他按规定不得实行事先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 注意, 不得事先核定是指,在纳税人进行当期或以后纳税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前不得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税,但如果纳税人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即事后核定。 三、什么样的纳税人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个别不属于特定类型的纳税人,虽然上年或预计当年应税收入超过300万元,但由于情况特殊,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确有困难,可以申请实行核定征收。 (三)上年度实行查帐征收且不属于特定类型的纳税人,如果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其存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可直接予以事先鉴定当年为核定征收,并制作《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送达纳税人按规定执行。 四、核定征收方式的申请和审批 (二)核定征收具体方式的选择 2. 按成本费用支出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3. 按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 4. 其他方法,例如上述几种方法的结合。 注意一,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如果增值税和营业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税收入额应包括按增值税、营业税有关核定征收规定应申报的增值税、营业税销售(营业)收入,对营业税按规定实行差额申报的,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时,除有特别规定外,应按全额申报。 注意二,在选择征收方式时,按照总局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进行判定,原则上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 五、核定征收方式和征收内容的事后调整 (二)企业申报不实的税务机关调整 公告第六条规定,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不受行业应税所得率规定幅度最高标准的限制,但原则上不得低于行业应税所得率规定幅度最低标准。 六、公告履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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