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业务本身带来的不确定性以及与业务毫不相干的其他因素(自然因素以及其他人为因素)都会给企业带来损失。 税务主管机关本着尊重企业实际发生的原则,允许企业将所发生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也会严格杜绝采用虚假损失来影响应缴税金现象的发生。由此我们可以想象,在资产“损失”所得税处理时将会涉及烦琐的程序,且需要准备相应的资料来支持发生的“损失”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损失”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对所得税法中的“损失”做了进一步的细分。但是由于企业基于运营对“损失”的定义与税法基于税收对“损失”定义并非完全的一致;在暂不考虑“损失”本身认定合理与否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如果没有一个对“损失”明确的细分,以及对于如何进行“损失”税前列支的相应的程序性文件指导,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损失”税前列支的工作会在疑惑与不自信的感觉中完成。相信在2008年度年终汇算清缴中,许多企业甚至于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有这样的感觉。 在2009年度,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同时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这两份文件的颁布,已经基本上解决了企业对税法中所阐述的“损失”的理解问题,以及如何办理“损失”税前列支的程序问题。前者基本解决的是“损失”包括什么,而后者着重阐释的是如何办理“损失”税前扣除。 关注点 2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的审批与报备。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在此基础上,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如果损失不属于必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企业对本企业所发生的“损失”是否属于需要审批不能确定的,以及对于企业对发生的资产损失,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3企业资产损失确认证据。由于国税发[2009]88号文比较详细地列举了除了需要提供的相应资料,企业应及早着手准备相应的支持资料。 处理“损失” 我们所要的结果是:存货管理部门能够在第一时间将所发生的存货损失情况报告给税务部门;固定资产盘点工作结束后,盘点的结果不仅仅是作为财务会计处理的一个报告,税务部门也能够随时掌握盘亏的相应资料;随之而来的就是建立正常的业务流程,以保证其他部门能够遵照部门之间的工作备忘录,将所发生的“损失”报告提交给税务部门。 由于这是税务部门主导的业务,因此,在充分了解各部门具体业务之后,与各个部门签订的工作备忘录中需要对如下信息进行完整的记录: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在向税务机关提交“损失”税前抵扣申请以及相应的支持材料时,企业一定要注意,在国税发[2009]88号文中,税务部门明确规定了企业提交相关资料的时限(对于业务比较复杂的企业来讲,这个时限会带来一定压力)。 由于所列举的大部分资料的准备,受客观条件的影响,完成资料的准备工作本身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这就要求企业不要在年度终了后,才开始所有的与“损失”相关的工作。在“损失”实际发生后“趁热打铁”着手准备相关的资料,等到年度终了后,就能轻松及时地将相关的资料提交给税务机关,同时也为企业赢得了修正以及补充其他资料的时间。 由此可见,做好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抵扣工作,是一个囊括发现所有“损失”,且针对所发生的具体“损失”,将充分的相关资料提交给税务机关,并将“损失”真正体现到税务报告中的一个过程,其中任何环节都将直接影响到最终的结果。企业要做到面面俱到,万无一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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