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办理工程项目确认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所二[2006]1号 2006-1-28 税屋提示——依据沪地税函[2015]3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本法规自2015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本市财税体制改革中部分财税分局户管相应调整的情况,为确保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工作顺利实施,经研究,现对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中需办理工程项目确认手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6年3月1日起,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受理处办理年度在沪工程项目申报的确认。 二、本市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二〔2004〕11号)规定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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