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零部件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自2007年1月1日起,国务院对确定16类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的国内企业,因开发...

  自2007年1月1日起,国务院对确定16类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的国内企业,因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并且还将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今年8月份,财政部又下发了《关于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63号),进一步扩大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国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对开发、制造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也明确实行先征后退办法。

  一、继续扩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进口零部件税收优惠政策的原由

  今年上半年,海关相继出台政策对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用品和医疗器械的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以及国内不能生产又有较大需求、有利于技术创新的产品,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及暂定进口关税税率的方式,降低企业进口成本,扩大战略资源储备,较好地配合和表明了国家对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所需产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特别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实施,为加快振兴我国装备制造业,推动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装备的创新起到了积极带动作用。因此,在原有16类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大型施工机械全断面隧道掘进机这一领域内的设备,享受进口零部件先征后退税税收优惠政策。

  二、申报隧道掘进机进口零部件先征后退的企业条件

  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是指刀盘直径≥5米的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包括土压平衡式盾构机、硬岩掘进机(TBM)、泥土平衡式盾构机和复合盾构掘进机等四种类型。其申报先征后退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设计试制能力;2、具备专家背景比较齐全的技术研发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整机生产制造能力;4、具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用户群,并已获得生产订单。

  三、申报企业办理退税的程序

  一是申请资格。由申请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享受退税并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政策;如果是中央级企业可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二是审批时限。财政部收到退税申请文件后,对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同时转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就申请企业开发、制造的技术装备规格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提出审核意见。财政部应在收到申请文件的4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退税条件作出答复。经审核后,对于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由财政部出具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并就所退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的实施期限作出规定。

  三是申报退税。申报企业对此项退税产品,应按照目录所列货物单独进行报关进口,并凭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及海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到其主管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

  四是退税处理。根据《关于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63号)规定:“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申报先征后退的企业,再收到退税税款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区别情况将退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1、国有独资企业直接增加注册资本金;2、其他企业按下列方式转作国家资本金:含国有股东的公司制企业,由国有股东持有新增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股份(存在多个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由各国有股东协商确定);无国有股东的企业,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持有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股份。3、上市公司按照证监会有关定向增发新股的规定执行。

  四、申报企业退税的监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企业退税税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完成转国家资本金程序后,将有关会计记账凭证复印件送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并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如企业未能按期将退税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应将所退税款及时退还国库。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予以处理。

  对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所骗取的退税税款应予追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