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该如何核算资产投资增值?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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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9-29
摘要: 问:我单位下属一个分支机构,现经上级部门同意注册为全资子公司,投资人为我单位,假设分支机构经评估净资产为1200万元(其中:评估增值400万元...
问:我单位下属一个分支机构,现经上级部门同意注册为全资子公司,投资人为我单位,假设分支机构经评估净资产为1200万元(其中:评估增值400万元),该公司注册资本资金1000万元,请问我单位作为母公司该如何核算将一个分支机构转换到全资子公司的投资过程,差额200万元如何处理,评估增值如何处理?
答:1、企业兼并或独资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应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其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与企业资产原账面价值有差额的,经有关部门批准确认后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在将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与资产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产账面价值时,如果为流动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应将其净增值或净减值直接调整相应资产账户的金额;如果为固定资产净增值或净减值,则应分别按评估确认的原值和累计折旧的增减金额,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账户的余额。
2、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二章第四条的规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并引入了“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并分情况如下: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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