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连夜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财税[2015]101号 ),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媒体报道—— 财税[2015]101号文明确:个人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5]101号:个人持股超1年 股息红利暂免征收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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