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交易中所产生的违约金,既可能作为卖方向购房人收取或支付,也可能作为买方向供货商收取或支付;既存在于货物采购销售环节,又存在于营业税应税劳务以及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环节。对于不同的经济行为进行分析有助于判定其是否应当纳税,便于选择正确的税务处理,为此,笔者试分析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卖方收取违约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参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公司收取客户的违约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营[2002]40号)[全文废止]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北京京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购房户收取的因延期支付房款而发生的违约金,应并入营业额随相关业务适用税目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过程中收取的违约金也属于价外费用,应当缴纳营业税。会计处理: 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违约金开具发票也符合规定。但是由于买方客户多属于自然人,不存在是否税前扣除的问题,实务中开具发票的情形并不多见,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此违约金收入无论如何会计处理,一样要计算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例如:A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屋给B公司,由于B公司没有按期付款,因此B公司支付A房地产公司违约金10万元,B公司如何税前扣除? 「案例分析」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卖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此违约金处理为对客户的折扣或折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因此,若开发票将违约金视作折扣或折让扣除,则可少纳营业税,否则不能减少营业税营业额。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买方收取违约金 买方会计处理: 卖方会计处理: 卖方在税前扣除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明依据。 如果电梯厂家提出将违约金转化为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折扣或折让,或者在以后的价款结算中作销售折扣冲减也是可以的,因为这种方式可以减少电梯厂家的销项税额,对于购买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并无影响。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买方支付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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