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份纳税人办税日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9-05
摘要:  关注营改增扩围与小微企业优惠申报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 营改增 全国试点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为2013年8月的增值税,应于2013年9月征期内携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关注营改增扩围与小微企业优惠申报  
  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营改增”全国试点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为2013年8月的增值税,应于2013年9月征期内携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到主管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具体事宜请提前咨询主管税务部门。
  
  根据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9月申报期起,凡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应向主管国税部门申报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应向主管国税部门申报暂免征收营业税。
  
  9月实施的重要中央财税法规提示  
  1、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所得税政策9月实施  
  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符合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9月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管理适用新政策  
  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告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根据汇发[2008]64号文件为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三类外汇资金,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原规定为税务证明),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另外,公告规定,有十五种情形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根据汇发[2009]52号 文件有十类情形无需办理税务证明)。
  
  3、车船税征管新规9月起实施  
  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了七个车船税征管方面的问题,包括专用作业车的认定、税务机关核定客货两用车的征税问题、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车船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时的退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欠缴税款滞纳金的起算时间,以及境内外租赁船舶征收车船税等问题。
  
  如,有关专用作业车的认定问题,公告规定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
  
  4、9月起车购税《免税图册》目录调整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5号),自2013年8月30日起执行,《免税图册》名称同时变更为《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
  
  公告调整《免税图册》13种车辆类型目录内容。同时要求:  
  (一)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申请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的车辆进行实地验车,应核查车辆用途,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车辆内外观照片对车辆的主要固定装置进行检查。
  
  (二)纳税人购买《免税图册》中已列示车辆图片的车辆,车辆内外观(含车身颜色)发生变化,但车辆整体结构、用途与主要固定装置未改变的,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应出具证明。税务机关实地验车后,依据车辆生产(改装)企业证明与《免税图册》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5、9月起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  
  8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公告规定,精料补充料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文件中“配合饲料”范畴,可按照该通知及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月份

申报期

入库期

税种

备注

8月
1-16日
1-16日
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因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
 
 
8月
1-10日
1-10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
1-16日
1-16日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
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
税和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
因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
 
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注:具体纳税申报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此表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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