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 1)供货方(或增值税应税劳务提供方)自采购方(或增值税应税劳务买受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相关的违约金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因此,违约金是一种价外费用,供货方(或增值税应税劳务提供方)应开具增值税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采购方(或增值税应税劳务买受方)自供货方(或增值税应税劳务提供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相关的违约金的增值税税务处理。 因此,采购方自供货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相关的违约金收入,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的,就采购方取得的违约金,不涉及增值税税务处理问题。 3)与货物购销合同(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合同)有关,但相关购销未实现(或劳务未提供) 2.营业税 例[3]:A公司向B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营业税税率5%,B公司未按期支付服务费,按照双方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A公司应当就自B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赔偿金收入申缴营业税2500元(5000*5%)。本例中,若A公司违约不能提供服务,B公司自A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则不涉及营业税问题。 3.企业所得税 2)支付违约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它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它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因此,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它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合同违约金的税务政策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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