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下半年增值税政策要点及提示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税收优惠]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明确: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免征增值税,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自发布之日(2007年6月7日...

  [税收优惠]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明确: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免征增值税,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自发布之日(2007年6月7日)起执行。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2007]83号)规定: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产品需要注意三点:1、单独核算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销售额。2、一律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产品通过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资质认定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才可申请免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明确:天然硫磺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经加工制得的硫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目前我国进口和自行生产的硫磺中适用税率为17%.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即:固体盐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液体盐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3号)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的民族贸易企业,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的比例,由民族贸易县民族工作部门商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具体不得低于20%。少数民族特需用品为《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01年修订)的通知》(民委发[2001]129号)所列商品。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要注意的是:1、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计算缴纳增值税。2、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3、自税务机关受理声明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4、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7、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退税。2007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承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637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承建企业受托采购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交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退税。

  [消费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全地形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23号)明确:滑板车、沙滩车、卡丁车等小全地形车的轮胎,如果与汽车或其他机动车通用,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如果不能与汽车或其他机动车通用,则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淮阴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757号)批复:自2007年7月1日起,对江苏中烟工业公司淮阴卷烟厂生产的华西村(H)等2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 元/条(200支)

  华西村(H)   24.4*(60+24)    全包装12.41

  华西村(软包)  24.4*(60+24)   全包装10.34

  这主要是对个别企业而言。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柴油质量标准认定消费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7号)明确: “倾点”指标既然有国家规定的检测标准(GB/T 3535),必然可以通过检测取得。柴油的征收范围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确定。这是区分“倾点”与“凝点”等概念,以免出现政策变通。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71号)明确: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进口减免]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银行无偿援助国家环保总局履约中心业务用房工程项目在华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7]877号)规定: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所列供货单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采购货物应纳增值税,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

  2、《海关总署2007年第49号公告——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07年第49号公告)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税号: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注意的是,对9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按原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准予退还多征部分的税款。

  3、《海关总署2007年第52号公告——关于调整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有关问题》(海关总署2007年第52号公告)规定:自2007年9月15日起,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需要注意:1、“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音像制品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以及申报进口时应填报的商品编码详见公告附件1.2、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电子出版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以及申报进口时应填报的商品编码见附件2.3、申报进口公告附件1或2所列带有“ex”标记的税则号列项下的其他商品时,其商品编码的第9、10位应填报为“90”。

  [专用发票]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209号)规定:采用省局数据提取、总局和省局税务机关两级发票按日比对的管理模式,由系统自动完成。对系统数据处理流程情况进行说明。要求省局流转税管理部门、信息中心及省局以下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配备专岗,明确职责。此系统由软件开发商(长城计算机软件与系统有限公司)技术人员2月27日前赴各省,负责软件的安装调试、数据迁移以及辅导业务和技术部门相关人员进行系统使用操作,3月8日前开通试运行系统。注意:在6.0版系统试运行期间,原专用发票稽核系统(5.4版)继续运行。对各地采集的专用发票数据,两个系统同时进行处理,但只使用5.4版系统产生的稽核结果。待6.0版系统正式投入运行,5.4版系统将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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