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税程序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2014-05-29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2017年9月30日起全文废止。
一、企业可以对照政策,自主判断是否享受优惠。 二、月(季)度预缴时,满足小微优惠条件的企业可直接申报填写减免税,不需另报任何资料。 三、汇算清缴时,凡年度申报表上填有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的企业,均视同已向税务机关报送了备案资料。 四、本公告适用于企业享受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的纳税申报。 五、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简化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程序公告解读 现将《安徽省国税局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简化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办税程序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将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范围扩大到核定征收企业,并将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改为事后备案方式。为将政策具体落实到位,方便纳税人享受优惠,同时也有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征管操作,《公告》对一些具体征管操作进行了明确。 二、企业享受小微优惠政策无需申请。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对照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申报享受优惠政策,无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三、是否享受优惠政策,由纳税人决定。 对符合条件但没有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通过短信通知等方式提醒纳税人,做好政策宣传服务工作,积极主动帮助纳税人享受优惠。 四、查账征收企业,不需另报备案资料。 查账征收企业在年度申报表上填有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数据,相当于企业已经办理了备案手续,无需另外报送资料。 定额征收企业无需报送备案资料。 五、核定应税所得率企业,应按规定报送备案资料 目前B类申报表上没有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栏次,因此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企业,在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若以后总局对申报表进行修订后,B类申报表上填写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则核定征收企业也无需另报备案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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