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增值税销售确认条件政策汇总及相关分析

来源:jz9822 作者:jz9822 人气: 时间:2015-04-05
摘要: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号:财税〔2013〕106对销售收入确认时间: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号:财税〔2013〕106对销售收入确认时间: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分析:
1、对于应税服务的规定,其实与增值税条例中修理修配的应税劳务规定无差异。并且注意,先提供应税服务才能确认收入,这是最基本原则。

2、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是以增值税以票管税原则的体现,但这个原则在企业所得税并不完全适用,企业所得税还是以权责发生原则为总原则,所以在特别情况下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并不一致。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分析:关于此条,是特殊的规定,应包括实际收到的和合同约定时间的两种方式。在实际执行中,企业按收到款项(租金)计缴增值税,再把款项分成当期收入和预收账款做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本办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分析:营改增凡视同销售的,均以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增值税条例中视同销售以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分析:这里要注意,扣缴义务不是在扣缴义务人准备支付该款项时,而是按以上各种规定对照后,必须按时扣并且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分析:
1、总局补充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0号)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2、何为“直接收款”?比如说,水泥公司发售的提货卡,已指定商品和数量,是属于直接收款还是预收款?直接收款方式的话,那么还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这里需要更多的思考。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分析:表现为货在先,款在先,有日期按日期,不然以发出货为准,如果以发货为准的话,那么这就是类似于直接收款方式中未明日期一个道理了。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分析:购物卡到底属于预收款销售还是直接收款销售,税务处理一直没真正解决,属于灰色地带。按原理来讲应属于预收合适,但大家有没有发现,其实商场和超市对购物卡均采取了“两次销售”了。具体不多谈了。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本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分析:视同销售原则很明确,在这里必须的提示“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这三个事物,在视同销售和进项税不准抵扣是区别的,比如:购进的货物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这是不准抵扣,而不是视同销售。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点理解—增值税对价vs增值税发票 < 毒砂>
从税总[2011]40号公告看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的无奈 < 毒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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