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号:财税〔2013〕106对销售收入确认时间: 分析: 2、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是以增值税以票管税原则的体现,但这个原则在企业所得税并不完全适用,企业所得税还是以权责发生原则为总原则,所以在特别情况下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并不一致。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分析:营改增凡视同销售的,均以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增值税条例中视同销售以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分析:这里要注意,扣缴义务不是在扣缴义务人准备支付该款项时,而是按以上各种规定对照后,必须按时扣并且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2、何为“直接收款”?比如说,水泥公司发售的提货卡,已指定商品和数量,是属于直接收款还是预收款?直接收款方式的话,那么还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这里需要更多的思考。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分析:视同销售原则很明确,在这里必须的提示“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这三个事物,在视同销售和进项税不准抵扣是区别的,比如:购进的货物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这是不准抵扣,而不是视同销售。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点理解—增值税对价vs增值税发票 < 毒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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