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财税[2015]9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看了专家们关于财税[2015]99号享受小型微利所得税的减半所得额优惠政策的解释和计算,虽然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正式出台文件,我认为没有专家们说得那么复杂。 2015年1-9月,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栏累计数≤20万元的,享受小型微利所得税的减半所得额优惠政策。 2015年10-12月,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栏累计数≤22.5万元的,享受小型微利所得税的减半所得额优惠政策。 为什么10-12月累计数标准不是30万元,是因为财税[2015]99号第二条规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所谓“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就是指:10-12月份合计3个月;“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就是指:1-12月份合计12个月。 ——很简单,再不懂就是语文水平太差。 ——由于所得税都是季度申报,一个完整纳税年度最多只有4次申报累计数。这样新开办不满12个月的企业就占一点便宜,同时也在10-12月月份计算标准上也占便宜了。 主要是企业所得税上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还没有象增值税上“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的类似规定。 特别说明:有一个极端的情况,2015年10月份【含10月】以后开办的企业,估计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栏累计数≤30万元的,享受小型微利所得税的减半所得额优惠政策。这个大家在感情上接受不了有争议,就看税务总局怎么去规定了。 案例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2015年10月1日起) (陈志坚) 早前的10万元规定—— 会计处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 <孙宏伟> 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小微标准——小微企业税收概念包括三个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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