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公告,决定今年5月1日起,推出五项措施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手续。 这五项措施包括: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五)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五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rar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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