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13]27号 2013-1-12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税[2013]1184号 北京市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第二条的规定,于申报免税销售额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2份及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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