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免税和免抵退税有关政策解读

来源:广东省国家税 作者:广东国税 人气: 时间:2012-09-12
摘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免税和免抵退税有关政策解读 2012年09月12日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免税和免抵退税有关政策解读

 2012年09月12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下发,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含宁波市)、安徽、福建(含厦门市)、湖北、广东(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其中包括: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试点纳税人在境外或向境外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工程勘察勘探等服务,免征增值税。现将营改增后涉及的应税服务免税和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有关政策规定介绍如下:

一、对应税服务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制度的背景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前,我国仅对出口货物劳务实行退(免)税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所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被世界上实行间接税的大多数国家所采纳,从而形成了一种国际惯例。

出口退(免)税涉及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和服务不在出口退(免)税的范围之内。国家启动营改增改革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贸易改征增值税,也就具备了实行退(免)税的条件。对应税服务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符合国际惯例的原则,并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营改增改革对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积极作用。

实行营改增后,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相关规定的应税服务实行零税率或免征增值税政策,不符合规定的应税服务则应缴纳增值税。

二、实行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适用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规定了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营改增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也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财税〔2011〕131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此外,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的具体规定
(一)主体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口退(免)税的主体为:试点地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二)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范围
1、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2、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计税办法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改增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免抵退税办法是指,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四)退税率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的增值税税率。

(五)免抵退税计算公式
免抵退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零税率应税服务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
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价格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

2、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3、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同时有货物出口的,可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公式一并计算免抵退税。

(六)出口退(免)税认定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申报办理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银行开户许可证;
2、从事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允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运输许可证件;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如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免抵退税。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服务出口退(免)税认定时,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属原适用免退税计税方法的出口企业,应将其计税方法调整为免抵退税办法。

(七)免抵退税申报程序及提供的单证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免抵退税。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真实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免抵退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缴纳增值税。
1、提供国际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载货、载客舱单(或其他能够反映收入原始构成的单据凭证);
②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上述第①、②项原始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留存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备查。

2、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2)《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①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入相对应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
②与境外单位签订的研发、设计合同;
③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发票;
④《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附件3);
⑤从与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八)税务机关免抵退税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免抵退税申报后,应在下列内容人工审核无误后,使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审核。在审核中如有疑问的,可抽取企业进项增值税发票进行发函调查或核查。
1、对于提供国际运输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主管税务机关可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中抽取若干申报记录审核以下内容:
(1)所申报的国际运输服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
(2)所抽取申报记录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等于该申报记录所对应的载货或载客舱单上记载的国际运输服务收入。

2、对于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审核以下内容:
(1)企业所申报的研发、设计服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
(2)研发、设计合同签订的对方是否为境外单位;
(3)应税服务收入的支付方是否为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
(4)申报应税服务收入是否小于等于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的取得的收款金额。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适用零税率的免抵退税加强分析监控。

(九)退税的办理
对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按第七条规定提供的凭证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经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通过后,办理退税,退税资金由中央金库统一支付。

(十)违规处理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规定停止其出口退税权。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免抵退税,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近期,国家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24号),对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进行了较大幅度地修改和完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中的部分规定与新办法的规定有所抵触,包括对逾期未收齐单证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以及对新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的提供者6个月内只免抵不退税的规定等,预计国家税务总局会对这些与新办法抵触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0一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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