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那么,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口径咋规定? 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2)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20万元,并且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20小于等于30万元的,应享受减低税率政策,不得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并且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0小于等于20万元的,应享受减低税率政策,但可以选择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4)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并且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20小于等于30万元的,应享受减低税率政策,不得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当年度新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 (2)当年度新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20小于等于30万元的,应享受减低税率政策,不得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1)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0小于等于20万元且预计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选择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0小于等于20万元且预计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的,可选择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3)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20小于等于30万元,且预计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选择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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