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季度预缴: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口径如何确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5-04-27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那么,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口径咋规定? 答:(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那么,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口径咋规定?

相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答:(1)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应纳税所得额” (2013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为第25行,2014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为第23行,下同)小于等于20万元,并且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0小于等于20万元的,应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20万元,并且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20小于等于30万元的,应享受减低税率政策,不得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并且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0小于等于20万元的,应享受减低税率政策,但可以选择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4)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并且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20小于等于30万元的,应享受减低税率政策,不得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当年度新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
答:(1)当年度新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0小于等于20万元的,应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当年度新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20小于等于30万元的,应享受减低税率政策,不得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答: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且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0小于等于20万元且预计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选择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0小于等于20万元且预计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小于等于30万元的,可选择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3)预缴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累计金额大于20小于等于30万元,且预计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选择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所得税优惠口径.jpg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