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兰州地区正式开闸供暖,大家对“温暖”话题的关注热度甚至一路“燃烧”到国税局的效能风暴活动。在本期热线尚未正式开通前,就有一位供热站工作人员通过记者向市国税局咨询:2010年期间,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不知这项政策今年是否还在执行? “之前的免征政策将一直延续到2015年底。”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答复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采暖费滞纳金中涉及的税收、发票问题也成了供热企业和采暖用户共同关注的焦点。“交了采暖费滞纳金,我能不能从物业或者供热站索要发票?”对此,货物和劳务税处答复:根据相关政策,供热单位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免征增值税,因此,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另外,居民缴纳采暖费后,供热单位应主动开具发票。 相关话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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