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营改增26个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浙江国税 作者:浙江国税 人气: 时间:2014-07-23
摘要:一、电信业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十二、历史滚存预收款余额预征增值税如何处理?
  6月1日后,按照总局2014年第26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分支机构收到的预收款应预交增值税。对5月31日前历史滚存预收款余额预征增值税问题,根据预收款余额情况,坚持纳税人不重复纳税、全省政策统一的原则。鉴于电信业总机构销售收入的确认是以权责为原则,分支机构在首次按销售款及预存款预缴增值税时,允许其剔除历史滚存预收款余额缴纳增值税,该部分预收款可在实际提供电信服务后缴纳增值税。同时,要求各电信企业将历史滚存预收款余额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十三、哪些电信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方式?
  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四、营改增试行初期发票如何开具?
  为确保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开展,鉴于电信业行业特殊性,国地税普通发票保留1个月并行使用期。2014年6月30日前试点纳税人申报营业税的收入继续开具地税机关监制发票。2014年7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全部使用国税机关监制发票。申报营业税收入的,可以到地税部门代开发票。

  申报营业税的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五、收到预收款时如何开具凭证?
  如果购买方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在收到预收款时开具收据,实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购买方为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企业或者个人,暂按照预收金额开具普通发票或定额发票,实际业务发生时不再开具发票。

  十六、汇总纳税范围如何确定?
  根据2014年第26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总机构发生除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但是,考虑到电信企业业务模式和税务部门的征管难度,从方便纳税人和税收征管的角度出发,在电信企业地市分支机构能将各项业务分别核算的情况下,同意上述电信企业的所有增值税业务均纳入汇总纳税范围。

  十七、分支机构按(销售额+预收款)×预征率计提预缴税额,总机构按销售额+调整项目计提销项税,其中是否不含预收款?
  根据2014年第26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所以,其销售额不含预收款。

  十八、关于分支机构营业厅是否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市地级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和各辖区、县(市)级电信企业分支机构认定一般纳税人。

  各电信企业分支机构营业网点(营业厅)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工商部门全面推行“一照多址”改革后,引导电信企业分支机构营业网点(营业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具体见省局征科处布置,请各地货物和劳务税部门配合征管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中国电信集团浙江省电信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各市县级分支机构仅房屋出租业务,未纳入电信业营改增范围,暂不移交、不认定为增值税纳税人。

  十九、省公司年应税收入低于500万元,是否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26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省公司年应税收入低于500万元,符合条件(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健全)也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十、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税控设备发行、发票领购、开具、抄报税等业务如何操作处理?
  1.上述各电信运营商,税控专用设备由省、市级分公司分别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初始化发行、领购增值税发票和抄报税。各县级分公司均不涉及以上业务。

  2.增值税发票开具:中国电信浙江公司、中国移动浙江有限公司和中国联通浙江分公司,中国铁通浙江分公司其省、市、县分公司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县级分公司以市级分公司的名头开具。

  对县级分公司以市级分公司的名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为避免电信企业数量庞大的用户到银行变更托收信息带来的不便,允许发票上销货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和电话等信息以市级分公司名义填列,开户行和账号等信息以县级分公司名义填列。

  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由市级分公司向主管税务局提出申请,主管税务局审核后出具红字发票开具证明单,市级分公司以市级分公司的名头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对发票销售单位信息和实际收款信息不同的,为维护客户合法利益,考虑到电信业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该发票允许受票单位进行进项抵扣。

  3.专用发票认证:中国电信浙江分公司和中国移动浙江有限公司,由省、市、县分公司分别认证。中国联通浙江分公司和中国铁通浙江分公司,由省、市级分公司认证。县级分公司不涉及该认证业务。

  二十一、已缴纳营业税不重复缴纳增值税
  电信企业客户积分准备计提、装移机收入分摊等已经缴纳营业税的项目,不再重复缴纳增值税。

  二十二、家庭宽带终端、电信企业收取的其他押金等收入如何处理?
  按照财税〔2013〕106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并计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对历史押金余额问题,如未向地税局缴纳营业税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十三、历史滚存预收款余额、积分余额、押金余额如何报备?
  电信企业总机构应于6月30前统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同时各分支机构应将各余额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二十四、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缴纳?
  电信企业发生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业务的,统一由总机构计算缴纳,分支机构不实行预缴。

  二十五、特服号差额征税如何实行纳税申报?
  为了便于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对各分支机构特服号差额征税扣除部分,由总机构汇总后统一扣除,分支机构申报的销售额中不再扣除特服号差额部分。

  二十六、防伪税控设备及维护费如何抵减应纳税额?
  各分支机构的防伪税控设备及维护费统一由总机构申报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解读——
   “营改增”后电信业增值税纳税核算案例 <王海涛>              
    电信行业“零元购机”业务会计核算初探 <谢可川>
    电信业“营改增”仍存税收困惑 <赵国庆>              
    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解读电信业“营改增” <李万甫>
    电信业“营改增”:不同业务环节所受影响不同  <田俊 陈大元 张鲲翼 郑国勇 张同鹏 > 
    电信业“营改增”:预存话费送手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尚海>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关于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下载:rar 文件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改增试点的公告 下载: rar 文件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公告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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