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建金[2015]128号 2015-08-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可在国家统一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决定申请住房公 积金委托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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