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来搬去,忙坏了你,乐坏了谁?---------对国税函[2009]601号有感 2009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9]601号下发了《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对2008年初一些所谓的国际税务咨询公司、代理公司,发起的一场境外公司大搬家运动的一次终结。 2008年1月1日以前,由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外国投资者在归避其自身国税收的问题上,大部分投资者都是选择通过第三方避税地如英属尔京群岛或萨摩亚等地绕道投资到中国。 然而时过境迁,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同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中国政府将对外商投资者从所投资的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或股息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于是这一政策,给一些国际税务咨询公司或代理公司提供了发财的机会,开始在中国兜售2006年8月21日中国大陆与香港地区签定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新《安排》)的股息税收优惠税率的方案。即将境外第三避税地公司转移到香港,或投资到香港,以享受《安排》中规定的香港公司持有派发股息的内地公司25%的股权,其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润所得税税率减至5%。从10%一下降到5%,虽然比起此前的免税来说还是要支付一定的税收成本,但降低5%的税率相当5%的净利,对投资者来说是没不可冒险的。同时也中了这些国际税务咨询公司或代理公司的下怀,实现其在过渡金融危机下的生存来源。 然而好景不长,国家税务总局终于出手了,从年初下发的一系文件和通知(如国税函〔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已使笔者想到,这一切的安排终究会有结束的一天,而这一天就是2009年10月27日,按总局的《通知》规定,时下各国际税务咨询公司或代理公司推行的所谓的“BVI”转“香港”总部公司大搬家的运动已变得毫无意义,因为之前境外总部大搬家其目的是为享受中国大陆与香港的《安排》的股息优惠税率5%规定。但现在此《通知》实施后对享受《安排》的优惠将变得越来越困难,也就说事实上大部分的香港控股公司都无法绕开《通知》第二条“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的规定,都属于所谓的“导管公司”,将无法享受到《安排》所规定的5%税率优惠,而是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此看来外资企业的总部搬家如果没有切实的商业目的就该停止了。 时隔不到1年多的光景,税法对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漏洞终算堵住,这是一些投资者始料不及的。但此举规范却又乐坏了各国际税务咨询公司或代理公司。因为从国际贯例看,香港与国际其他的避税地比,对股东的隐密性保护相对比较透明,也就是说投资者从避税隐密的角度考虑,不会继续选择香港,又不得搬回原来的第三地。然而据笔者所知,一个境外控股公司从第三地如BVI搬到香港大约要花约5000美金的代理费,同时还有每年的秘书年费1000美金。现在这些投资者从香港搬回去,又不得不再请其代理。这其中当然乐坏的是各国际税务咨询公司或代理公司。同时也给企业投资者一个建议,对一个地区的投资和交易安排应尽量等待当地的税收政策相对平稳后再作调整,否则这样搬来搬去,忙坏了你,却乐坏了别人? 彭 鹏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