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境内A销售公司签订合同,双方约定超过预定的销售价格的收入全部归销售公司所有。但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实际销售价格确认收入,差额作为房产公司的支出。请问这种情况是否界定为佣金支出,是否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允许扣除比例在5%以内?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条规定,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第五条规定,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佣金”的相关政策解读——
该文件对其他企业按5%计税限额扣除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有条件的: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诉情形只有符合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条件,才能作为手续费及佣金按比例在税前扣除。比如,如果销售公司没有中介服务资格则不能按上述规定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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