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某公司的总公司(合同方)签订合同,但合同方委托其分公司收款,发飙由合同方开具,请问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飙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贵公司购进货物时,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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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0]1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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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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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浙地税二[200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3]3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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