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标准的不同财税口径

来源:槿思成 作者:槿思成 人气: 时间:2015-04-05
摘要:小微企业,是现在税收优惠区域集中区,关于啥米是小微企业,不同口径有不同的标准,你造吗? 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 区分不同行业,有各自的标准。 2、企业所得税法口径下...

小微企业,是现在税收优惠区域集中区,关于啥米是小微企业,不同口径有不同的标准,你造吗?
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
区分不同行业,有各自的标准。

相关问题——小微企业的税收界定  
国税函[2012]6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中小微企业税收划型统计问题的通知 

 
2、企业所得税法口径下

小微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口径下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个标准:
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微企业。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3、流转税口径下

享受小微企业流转税优惠政策的对象,不同于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的小型、微型企业,也不同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仅是指申报期内的销售额或者营业税在优惠政策规定的金额以内的企业。

税法依据:
1)财税[2013]52号

2)财税[2014]7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知道了口径,也要知道在流转税口径下,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应该如何账务处理呢?

各位看官请看,财会[2013]24号
1)增值税: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营业税:小微企业满足《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3)是否追溯: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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