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2013-04-02 税屋提示——
1.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0月29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一、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缴纳方法 总分支机构均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的纳税人,按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统一由总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缴纳。在大连市和外省市均设有分支机构的大连总机构纳税人,按照“总局公告”规定的办法计算和分配税款,其中分配给大连市辖区内各分支机构的税款,全部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 除以上特殊规定外,各类型总分机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管理均按照“总局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二、[条款废止]总分机构预缴申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总分机构在同一地的总机构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1行至第24行、第34行的累计金额列。 总分机构在同一地的总机构纳税人,是指总机构纳税人与其所有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地均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 (二)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的总机构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1行至第32行的累计金额列。第31行“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填写由总机构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含视同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第32行“分支机构-分配所得税额”填写由总机构统一缴纳的分支机构分摊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第32行=第28行×第31行。大连市没有分支机构的,第31行及第32行填零。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的总机构纳税人,是指总机构纳税人的登记注册地在大连市,拥有设立在大连市辖区以外的分支机构。 (三)本地分支机构纳税人,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填报预缴申报表和年度纳税申报表,但应在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缴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总局公告”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本地分支机构纳税人,是指大连市辖区内的分支机构,其总机构的登记注册地同在大连市。 (四)外地分支机构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28行、31行、32行的累计金额列。 外地分支机构纳税人,是指大连市辖区内的分支机构,其总机构的登记注册地在大连市以外。 (五)符合“总局公告”第十六条规定,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纳税人的总机构在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时,“分支机构名称”填写总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总机构“前6位行政区域代码”+“9位总机构组织机构代码的前七位”+“F”+“1位顺序号”,“三项因素”填写总机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三项因素”额。 (六)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软件系统对企业机构类别及预缴类别设置了校验关系,纳税人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相关认定在预缴申报表相应行次进行纳税申报。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大连市辖区内的总机构纳税人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不论其分支机构是否在大连市,该总机构均应认定为总分机构在同一地的总机构纳税人,并汇总缴纳全部总分支机构的应纳所得税。 (二)大连市辖区内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分支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机构类别认定为本地分支机构纳税人。 (三)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的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凡符合“总局公告”第十六条“视同二级分支机构”规定的,应视同总机构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04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64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94号)于2013年1月1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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