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函[2008]104号 2008-06-23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分机构纳税人认定 对已做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的总分支机构(即已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需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类别认定。各征收局应当依据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总分支机构登记认定表》,于6月底前完成2008年的审核认定工作。 总分机构纳税人以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需做企业机构类别认定。未做企业机构类别认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征管系统将自动默认为“独立纳税人”。 纳税人类别认定的具体操作是:通过“税收业务管理平台”-“税务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类别认定”-“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类别”面画,在“企业机构类别”中选择,共有五种选项,分别为总分机构在同一地的总机构纳税人、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的总机构纳税人、本地分支机构纳税人、外地分支机构纳税人、独立纳税人。“本地分支机构纳税人”类别在认定后,需返回税种认定画面取消该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 总分机构在同一地的总机构纳税人,是指总机构纳税人与其所有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地均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的总机构纳税人,是指总机构纳税人的登记注册地在大连市,拥有的分支机构设立在大连市辖区以外。 本地分支机构纳税人,是指大连市辖区内的分支机构,其总机构的登记注册地同在大连市。 外地分支机构纳税人,是指大连市辖区内的分支机构,其总机构的登记注册地在大连市以外。 独立纳税人,是指非总分支机构纳税人以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预缴企业所得税方式 总分支机构纳税人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始申报并预缴税款。外省市企业在大连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分支机构均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的,按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统一由总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在大连市和外省市均设立分支机构的大连总机构纳税人,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和分配税款,总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包括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和分配给大连市辖区内各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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