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了“岭南税侠”云中飞点评的国税函[2010]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觉得受益无限。 飞哥举了关于股份支付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浪子我大体赞成现在普遍采取的税务处理观点,就是飞哥所论述的企业对其职工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在实际行权时确认费用,并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对其职工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费用扣除。浪子这样理解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税法在薪酬扣除上采取的还是类似于收付实现制的观点,这个原则要想突破还是比较困难的。 至于前一段时间大家热烈讨论的关于下发薪制度下,12月提取但并未实际发放的工资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上,海大师之所以一再坚持不能扣除还是完全正确的。至于各地,比如天津等地之所以允许扣除,我们可以认为,不是对收付实现制的突破,而是从降低纳税成本的角度考虑,减少纳税人重复调整的工作量,这个在地方文件予以明确的情况下,是应该承认的。 还有关于职工福利费处理的问题,我们不能依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没有列举离退休员工统筹外费用就说它不属于福利费范畴。依据财务习惯(财企类文件),离退休员工统筹外费用作为福利费用完全可行。 飞哥还谈到了投资性房地产到底可不可以计提折旧问题?根据已经事实上失效的财税(2007)80号文件却判定是站不住脚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旧所得税法和财税(2007)80号文中的定位是投资资产,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中曾经单独出现过,后来被删除掉了。实施条例立法者的那本关于实施条例解读的小册子已经说得很清楚,投资性房地产应该按照具体情况归属于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那就应该按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一般规则去折旧摊销。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按照会计处理,你在账面上不计提折旧,就意味着你主动放弃了计提折旧的权利,因此税法也不认可你计提折旧了。这是站不住脚的,毕竟会计处理首选的标准是会计标准,而不是税法标准。 二、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填报口径:一个“其他”很省事。 我赞成飞哥的思路。另外提醒一下纳税人注意,这些准备金扣除政策,2010年年底就要到期了,可以考虑游说财税部门,给出更有利的处理。大企业要跟铁道部学去争取“统一纳税”、要跟中石油中石化去学争取“境外所得综合抵免”、要跟华为和中兴去学争取“境外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法中的除外条款不一定是坏事。 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填报口径:补亏表一次填。 飞哥提示,注意,没有必要画蛇添足的调整修改所属年度申报表。这个我不太理解,我认为还是需要对以前年度的申报表重新调整,即使不调整,也应该对以前年度报表项目的变化做一个台账,并得到官方的认可。 浪子注意到,2010年4月15日发布的《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主管税务机关2009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批复的公告》指出,2009年12月2日,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报废处置公司部分水泥固定资产和存货合计:29,498,515.42元,预计报废损失为2,650万元。公司收到保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保地税直字[2010]3号《关于对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同意公司2009年资产净损失19,824,018.10元,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公司2009年度应缴所得税额减少约268万元,对当期经营业绩影响不大。公司将在2010年定期报告中对有关科目的上期数作相应调整。大家可以去研究研究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四、不征税收入:占据非盈利法人的填报位置。 用云中飞的话来说,这样明确是个好事。 另外,浪子越来越觉得税收优惠有“越搞越乱”的嫌疑,按照税法36条,专项优惠必须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建议常委会利用《监督法》赋予的监督权去管理一下。浪子比较迷信大陆法系,喜欢搞法典,是否可以由国务院制定一个国发文件来规范所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使我们把现有所得税优惠文件整合一下,也是功德无量! 五、免税收入:其实可以有“其他”。 六、投资损失扣除填报口径:一次让我扣除够。 正向云中飞点评的那样, 国税发〔2009〕88号文第三条已经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就是这样的规定已经将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又前进了一步。如果搞什么限额扣除,等于把一个完整的综合所得人为地割裂成不同部分,并不科学。按照2008年以前的规定, 07年之前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是继续按照国税函[2008]264号文的规定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还是可以在08年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失,目前政策尚未明确。如果部分地区有明确政策的,比如北京国税,按照其规定一次扣除就行了。要是没有地方政策的,还是走实体法从旧,按照原来的年限走完最好! 其实高金平大师讲过一个理论就是税法上“过渡假设”问题,税法上对于广告宣传费、教育经费有年度比例限制,但是允许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的规定,但是如果企业每年费用都超标,就可能导致这些费用一辈子都扣除不了,结转后期就成为一句空话,这是值得我们去思索的,可不可以考虑放松一点点,比如后转10年,在第11年一次性全部扣除。 七、税收优惠填报口径;一家人要说两家话。 云中飞说前半部分其实对企业利好,浪子我赞成,这原本就是税法的应有之意,也不应该由有什么争议。但是要注意的是后半句,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抵减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这个规定令人费解,我2008年11月九接触过北京市昌平区一个企业的类似案例,当时我给企业的答复是,亏损项目根本也没有享受优惠,还不允许用其他所得弥补,是不合适的,企业所得税不同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综合计征,不是分项计征,这么搞,税制的体系就乱了。不过大家还是学习云中飞的建议去处理吧!在境外所得抵免这个问题上,境外所得和境内所得之间的亏损弥补也有类似问题,官方应该考虑对这些问题进行系统化规定。大家也会关注,如果分开计算盈亏,亏损弥补要不要受到5年连续补亏的限制,我认为这是“必须的”,只不过分开算后是各自单独弥补自己的亏损。 另外,飞哥的表述还引出另外一个问题,免税权可否放弃。我认为,免税权是可以放弃的。 另外,不同待遇的所得分开核算还会带来一个共同费用分摊的问题,本来期间费用就是不应该分摊的,结果还要按照所谓的合理的比例来分摊,真是人为地把问题复杂化。 八、弥补亏损填报口径:找个地方安插你。 云中飞指出,文件明确了亏损转入的对应行次是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三列,很清晰了。在这个问题上,我没有处理过类似案例,就不讨论了。 九、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可以不是自由,也是强制。 这个政策等于说,按照购入时的价格还是按照公允价格确认收入,不是自由选择的,是基于法定要求。按照这个来吧,只有替代福利的时候才可以采用购买成本,等于此时不产生应税收益,还是好的。赞成云中飞的话,一个好的税收筹划人员必须首先在形式上满足税务机关的要求,喜欢和税务人员争个面红耳赤的筹划人员都是不入流的。你要是遇见海大师、千年龙那样的“九段”税官,你就死定了! 大家可以引申讨论一下,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这个可以是不是也有必须的含义? 十、汇算清缴汇总口径:让税务局忙一些。 云中飞对国税函[2010]148号总评是说,148号来的有点迟,但迟到好过没到。浪子以为,有法可依比没法可以要好,中国话是很有味道的,一句话可以有十种解读,因此,摆在广义立法机关面前的任务还是很重。我们不宜过多指责财政部、税务总局的人在立法上有没有失误,他们也很不容易。制度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出台一个不好、不完善的制度不可怕,没有制度才最可怕!没有制度,谁说了算,只能看谁的嘴大谁就说了算,这哪里行?我们还是应该本着欢迎而不是棒喝的态度去鼓励他们不断完善税法。 最后再次恳求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所得税在线访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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