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2011-04-28 为公平税负,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等规定,现对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由雇主负担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公告如下: 一、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一)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二)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肖宏伟——雇主为雇员代付一次性奖金的税款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aegis:
这就有点无理了,以前是存在工资税前扣除限额,类似规定还说得过去;现在木有限额了只要真实合规支付,再来这么一条,感情前面那一二三条把待承担个税并入薪金计算个税都是白扯啊,特别这第四条前半句根有半句,放一起太喜剧效果了,起到的作用就是————这部分个税你们在职工薪酬过一下然后跟薪酬一起分配到成本费用哈,我们的目的就是要浪费你们几个ppm的墨水。 haihan235:这个你就不懂了。 1、说明大家以前的工资会计分录都是错误的,依据会计规则工资应该是分配结转进期间费用的,虽说直接计入与分配结转有时候是一样的,但是性质有根本性的区别,如:有资本化存在时等等。 2、作为管理费是会计上是可以列支的,因为会计上承认自制凭证,但是不符合税法上的凭证要求。这样说也是正确而且不是多余的。。。。。。。 两壶酒 钟斐: 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正如公告第一所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也就是说工资薪金是不含税工资薪金加扣缴的个税。如果再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则重复扣除了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规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指的是雇主没有按规定还原工资薪金支出,而是直接用支付净额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并计入企业的损益。也就是说,由个人支付的部分,企业支付了,当然不能扣除。 因此公告2011年第28号和国税函[2005]715号没有本质的变化。 注意:国税函[2009]3号规定:没有正确履行个税扣缴义务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属于合理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两壶酒——
设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税额为X,适用税率A%。 速算扣除数S,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J。 雇主负担比例a%, 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c。 方程:X+ c= J+个税a% X+ c= J+ (X A%-S)a% X+ c= J+ X A% a%-S a% X(1-A% a%)= J-S a%-c 则X= (J -S a%-c)/ (1-A% a%) 例解—— 张三2011年5月收入1000,同月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000元,雇主帮张三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30%部分的应纳税款,张三5月取得的奖金的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设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所税额为X,则 X+(2000-1000)=12000+(X10%-25)30%, 解得x=11332.47,个税合计:11332.47*10%-25=1108.25。
2011年0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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