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水泥累计收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1.73亿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证券时报 人气: 时间:2013-10-08
摘要:冀东水泥10月7日晚间公告,截至2013年9月27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收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17335.61万元。 据悉,根据财政部...

冀东水泥10月7日晚间公告,截至2013年9月27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收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17335.61万元。

据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及《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对销售的满足“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条件的自产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销售的满足“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条件的自产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政策。

相关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114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1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中废渣比例计算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4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16号)相应废止。

后续法规——财税[2013]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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